王俊、王琪芊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2民终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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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民终1638号案件名称
王俊、王琪芊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俊;王琪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案件缘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民终16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慧,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琪芊,女,200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法定代理人:王俊,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系王琪芊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慧,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路98号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层。法定代表人:赵忠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俊、王琪芊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3民初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俊、王琪芊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供的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3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俊、王琪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8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冒金山审判员 俞爱宏审判员 陈霄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陈曦书记员鲁江霖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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