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顺发钢构彩瓦厂与龚佑执行案件胜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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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1028号案件名称
安乡县顺发钢构彩瓦厂与龚佑执行案件胜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安乡县顺发钢构彩瓦厂;龚佑胜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1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安乡县顺发钢构彩瓦厂,住所地安乡县大鲸港镇西工业园区。负责人:肖平,男,196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被执行人:龚佑胜,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乡县顺发钢构彩瓦厂与被执行人龚佑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721民初17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乡县顺发钢构彩瓦厂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721执1028号对龚佑胜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毅审 判 员 叶云海审 判 员 张代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 慧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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