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会霞、平顶山弘医堂中医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8)豫0403执11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18)豫0403执1185号案件名称
姬会霞、平顶山弘医堂中医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姬会霞;平顶山弘医堂中医院;娄建周;娄紫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03执1185号申请执行人:姬会霞,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平顶山弘医堂中医院,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区皇台办事处小营村神马大道与天源路交叉口西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470H63K。投资人:娄建周,院长。被执行人:娄建周,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被执行人:娄紫莹,女,199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姬会霞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弘医堂中医院、娄建周、娄紫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姬会霞撤销执行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403执1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 霞审判员 李艳飞审判员 刘 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伯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行、安百富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1899号 下一篇 张志豪、刘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04执55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