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莱茵达有限公司、江苏立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402执174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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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02执1744号之二案件名称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莱茵达有限公司、江苏立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莱茵达有限公司;江苏立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402执17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莱茵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8252X1,住所地江苏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周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川,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苏立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NHPAUXY,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法定代表人:宋立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莱茵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立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莱茵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立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402执17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川川审 判 员 蔡闻世审 判 员 徐惜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路朝阳书 记 员 李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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