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登利、孙昌建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16执保1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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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16执保1163号案件名称
程登利、孙昌建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程登利;孙昌建;郑丰芹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16执保1163号申请人:程登利,男,196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被申请人:孙昌建,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被申请人:郑丰芹,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申请人程登利诉被申请人孙昌建、郑丰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程登利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程登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孙昌建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0000元(开户账号:1617××××009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0000元(开户账号:6046××××7551),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8日。二、查封被申请人郑丰芹名下帕萨特轿车一辆(车牌号码:鲁S6××××),期限两年,自2021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8日。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瑞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金梅书 记 员 景 芸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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