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阳炳荣与匡文龙、罗朝艳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4执恢38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执恢387号
  • 案件名称

    阳炳荣与匡文龙、罗朝艳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隆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阳炳荣;匡文龙;罗朝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4执恢387号申请执行人:阳炳荣,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匡文龙,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罗朝艳,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阳炳荣与被执行人匡文龙、罗朝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524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24执恢3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衡审判员 欧阳杰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 常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