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炳荣与匡文龙、罗朝艳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4执恢3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执恢387号案件名称
阳炳荣与匡文龙、罗朝艳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阳炳荣;匡文龙;罗朝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4执恢387号申请执行人:阳炳荣,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匡文龙,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罗朝艳,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阳炳荣与被执行人匡文龙、罗朝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524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524执恢3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衡审判员 欧阳杰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 常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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