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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伍秋、黄鹤楼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82执保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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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82执保643号
  • 案件名称

    邱伍秋、黄鹤楼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涟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邱伍秋;黄鹤楼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82执保643号申请人:邱伍秋,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被申请人:黄鹤楼,男,195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申请人邱伍秋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鹤楼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1)湘1382财保20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9月26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鹤楼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冻结、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肖达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 盼代理书记员  卢斌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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