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陈春梅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知民初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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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知民初451号案件名称
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陈春梅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陈春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451号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金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春梅,女,1988年1月18日出生。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春梅、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案开庭前,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的第二项变更为:“判令陈春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李敦先人民陪审员 曾红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史高阳书 记 员 唐泰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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