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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薛翠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2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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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2102号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薛翠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薛翠玲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2102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7884165M。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利,男,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被告:薛翠玲,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翠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铭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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