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薛翠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2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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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2102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薛翠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薛翠玲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2102号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7884165M。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伟利,男,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被告:薛翠玲,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满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翠玲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铭延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晗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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