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福清、李名东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9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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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943号案件名称
谢福清、李名东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谢福清;李名东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943号申请执行人:谢福清,女,1955年1月28日出生,瑶族,居民,住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冬昇(系申请执行人的丈夫),男,1954年7月14日生,土家族,居民,住溆浦县。被执行人:李名东,曾用名李明东,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谋德,溆浦县天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关于申请执行人谢福清与被执行人李名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溆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名东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福清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2021年5月15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溆浦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又进行了现场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冻结被执行人李名东的银行账户,并向贵州宏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被执行人李名东在该公司的工资收入。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李名东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9月27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被执行人李名东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谢福清合伙资金及收益款10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00元、执行申请费12400元。经本院执行,上述债权未执行到位。目前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奉志辉审 判 员 贺 蕾审 判 员 刘继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戴洁玲书 记 员 贺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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