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亭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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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695号案件名称
上海亭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金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上海亭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国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695号原告:上海亭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沈连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兰,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凤,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国君,男,197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上海亭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国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亭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李琴法官助理 潘嫣书 记 员 潘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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