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你好炮台山大药房、刘海洋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湘0602民初7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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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602民初7194号案件名称
岳阳市岳阳楼区你好炮台山大药房、刘海洋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你好炮台山大药房;刘海洋;付小英;陈荣善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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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02民初7194号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你好炮台山大药房,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德胜南路196-197号。负责人:付小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望星,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洋,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第三人:付小英,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第三人:陈荣善,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你好炮台山大药房与被告刘海洋,第三人付小英、陈荣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受理。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你好炮台山大药房于2021年9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你好炮台山大药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阳市岳阳楼区你好炮台山大药房撤诉。案件受理费2546元,由岳阳市岳阳楼区你好炮台山大药房负担。审 判 长 唐干才人民陪审员 李平权人民陪审员 苏四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威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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