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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岳阳楼区你好炮台山大药房、刘海洋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湘0602民初7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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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602民初7194号
  • 案件名称

    岳阳市岳阳楼区你好炮台山大药房、刘海洋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你好炮台山大药房;刘海洋;付小英;陈荣善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02民初7194号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你好炮台山大药房,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德胜南路196-197号。负责人:付小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望星,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海洋,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第三人:付小英,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第三人:陈荣善,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你好炮台山大药房与被告刘海洋,第三人付小英、陈荣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受理。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你好炮台山大药房于2021年9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你好炮台山大药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岳阳市岳阳楼区你好炮台山大药房撤诉。案件受理费2546元,由岳阳市岳阳楼区你好炮台山大药房负担。审 判 长  唐干才人民陪审员  李平权人民陪审员  苏四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威棋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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