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慧宁、黄永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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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2609号案件名称
黑慧宁、黄永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黑慧宁;黄永菊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609号申请执行人:黑慧宁,女,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执行人:黄永菊,男,199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黑慧宁申请执行黄永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新2801民初433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88076.51元,执行费1221.00元。我院受理该案后,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如期履行和解协议中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01执26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靳志勇审判员 梁达审判员 胡建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康言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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