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黑慧宁、黄永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6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2609号
  • 案件名称

    黑慧宁、黄永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黑慧宁;黄永菊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609号申请执行人:黑慧宁,女,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执行人:黄永菊,男,199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黑慧宁申请执行黄永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20)新2801民初433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88076.51元,执行费1221.00元。我院受理该案后,执行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如期履行和解协议中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01执26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靳志勇审判员    梁达审判员    胡建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康言希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