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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张红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82执34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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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682执345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振、张红芳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振;张红芳;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82执3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振,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张红芳,女,1985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焦延灿。申请执行人王振、张红芳与被执行人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王振、张红芳逾期交房违约金57704.12元,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振、张红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后,由卢浩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违约金57704.12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773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3.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苏F×××××汽车,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3年8月23日止。4、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区商业××室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5.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19)苏0682执1199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于2021年8月26日已立(2021)苏0682破申35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2019)苏0682执1199号执行决定书之决定,将南通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案应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20)苏0682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经破产审查后未予受理,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海涛审判员  沈飞宇审判员  张 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亚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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