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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西安鼎丰实业有限公司、沈添荣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3执11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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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执117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西安鼎丰实业有限公司、沈添荣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常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西安鼎丰实业有限公司;沈添荣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3执1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鼎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北侧逸翠园—(三A期)1栋4单元6层40602室。法定代表人:沈添荣。被执行人:沈添荣,男,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鼎丰实业有限公司、沈添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2019)湘0703民初109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西安鼎丰实业有限公司、沈添荣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21年6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西安鼎丰实业有限公司、沈添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6月3日、7月3日、9月2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西安鼎丰实业有限公司、沈添荣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于2021年6月17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西安鼎丰实业有限公司、沈添荣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沈添荣名下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此外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8日提取被执行人西安鼎丰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22029.46元,被执行人主动偿还315126元。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对被执行人西安鼎丰实业有限公司、沈添荣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2543620.96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53531元,申请执行费79997元;已执行到位标的533925.46元、执行费3230元;尚有执行标的12009695.5元、申请执行费7676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平审 判 员 周建军审 判 员 夏 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何 易书 记 员 聂 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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