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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鹏辉与郴州市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2021)湘1024民初1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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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4民初1678号
  • 案件名称

    林鹏辉与郴州市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嘉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林鹏辉;郴州市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4民初1678号原告:林鹏辉,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被告:郴州市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镇嘉禾大道(北)1号。法定代表人:罗霖。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虹,湖南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林鹏辉与被告郴州市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林鹏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鹏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享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先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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