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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易姻宏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3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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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3647号
  • 案件名称

    六盘水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易姻宏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六盘水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易姻宏;蒲强
  • 案件缘由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3647号申请执行人:六盘水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六盘水安信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西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714324453B。法定代表人:曾广连,系该事务所所长。委托代理人:杨夏榕,系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2111316065。委托代理人:聂彩霞,系贵州景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23082105220044。被执行人:易姻宏,女,汉族,1995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蒲强,男,汉族,1995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申请执行人六盘水盛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牌破产管理人与被执行人易姻宏、蒲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42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414元(已缴纳)。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易姻宏、蒲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已执行完毕,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201执3647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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