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3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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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3459号案件名称
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辛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臣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3459号原告: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东华路北段(建设住宅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7603032829。法定代表人:王浩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春见,张瑾,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臣,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员郑丽贞诉前调解,原告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集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刘铁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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