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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凤珍与宋根林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0民特1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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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特1510号
  • 案件名称

    宋凤珍与宋根林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宋凤珍;宋根林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10民特1510号申请人:宋凤珍,女,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宋根林,男,193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诉讼代理人:宋奕斌(父子关系),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蒋家浜小街XXX弄XXX号。申请人宋凤珍申请认定宋根林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宋凤珍称,被申请人宋根林系其父亲。被申请人宋根林患血管性痴呆,生活需人照顾。现为了处理宋根林的生活事务,故申请认定宋根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宋凤珍担任监护人。宋奕斌称,宋凤珍所述属实,同意宋凤珍的申请请求。经审理查明,宋根林,男,193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蒋家浜小街XXX弄XXX号。被申请人宋根林与姚美芬系夫妻,二人生育宋啸峰、宋奕斌、宋凤珍三个子女。姚美芬1993年9月17日报死亡。被申请人宋根林于1996年3月20日与周仁美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周仁美于2019年9月7日死亡。被申请人宋根林患血管性痴呆,生活无法自理,需人照顾。现申请人宋凤珍诉至本院,提出如上申请请求。审理中,被申请人子女宋啸峰向本院递交书面意见,称其长期被派驻深圳工作,无法回上海办理相关事宜,同意宋凤珍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处理一切事宜。本院认为,宋根林患血管性痴呆,此节事实有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门诊就医记录予以佐证。被申请人的配偶已经过世,申请人宋凤珍系其子女,根据法律规定,宋凤珍可以担任宋根林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宋根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宋凤珍为宋根林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卫文法官助理 李 璇书 记 员 曹玉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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