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乾江与文多才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2民初148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2民初14855号案件名称
文乾江与文多才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文乾江;文多才;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魏志珍;文萱;文章;尚晓娜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2民初14855号原告:文乾江,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马驹桥集体林场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志勇,北京京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晓娜,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文萱,女,200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水南村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文多才,男,194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水南村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魏志珍,女,194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水南村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多才,被告魏志珍之夫。被告:文章,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多才,被告文章之祖父。被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南大街3号院10号楼。法定代表人:姚海彬,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法定代表人:王鑫,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文乾江与被告尚晓娜、文萱、文多才、魏志珍、文章、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通州区分中心、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人民政府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文乾江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乾江撤诉并无不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乾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原告文乾江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宏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宋笑然书 记 员 云雪峰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