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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娃娃亲商贸有限公司与卢儒婷、董金娃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终2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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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2037号
  • 案件名称

    吉林省娃娃亲商贸有限公司与卢儒婷、董金娃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吉林省娃娃亲商贸有限公司;卢儒婷;董金娃;胡佳欢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终2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娃娃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道御景水岸A座10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胡佳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吉林成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儒婷,女,199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涛,蛟河市黄松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军,吉林市昌邑区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董金娃,女,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审被告:胡佳欢,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卢儒婷诉董金娃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281民初3251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卢儒婷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吉02民申7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又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吉02民再18号民事裁定,撤销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9)吉0281民初3251号民事裁定,指令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卢儒婷申请,追加胡佳欢、吉林省娃娃亲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娃亲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吉028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娃娃亲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娃娃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佳欢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被上诉人卢儒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涛、赵海军,原审被告董金娃、胡佳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娃娃亲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1)吉028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卢儒婷原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卢儒婷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吉028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认定娃娃亲公司违约的唯一证据是网络销售“迪菲秀产品”视频截图,该截图没有提供原始载体,没有查看相应的销售视屏,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无法与原始视频进行比对,该截图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该截图内容不真实,显然有改动的内容,截图显示拍一发十不真实,正常没有以49.90元为零售价同时拍一发十的销售方式,截图显示的销售价明显低于成本,显然是不可能的。截图销售计价的单位与案涉产品的计价单位不一致,截图计价单位是每盒或每片面膜,案涉产品名称是“迪菲秀赋颜修复美肌防护隔离彩礼包”,计价单位是每套。通常每套包括8盒案涉面膜和2只水润美肌防护隔离乳,每只隔离乳的价格至少49.90元,即使按截图显示的价格乘以8盒加上2只隔离乳,其每套价格也超过300元,不存在低于供货价销售的现象。2.网络销售“迪菲秀产品”视频截图显示,该销售是个人进行网络销售的行为,不是娃娃亲公司的销售行为。娃娃亲公司不进行对外销售,只负责应代理商要求发货,也不接受销售的钱款。娃娃亲公司没有在任何平台进行销售的行为,即使卢儒婷提供的销售截图是真实的,其行为不能代表公司,不能因某个代理商的不当销售行为认定娃娃亲公司违约,原审以他人个人的销售行为解除娃娃亲公司与卢儒婷之间的合同是错误的。3.原审判决认定《公约》内容是双方合同条款是错误的。《公约》上只有娃娃亲公司的印章,没有代理商的签字,不属于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公约》只是建议代理商不要进行某些不当行为,其内容没有约束力,原审以此认定娃娃亲公司违约错误。4.代理商在公司提货的供货价是210元,至于代理商的销售渠道和对外销售价格合同没有约定,不进行限制,代理商的销售渠道和对外销售价格是自由的,也就是说代理商将商品无偿送人都是可以的,不能以代理商对外销售的价格多少认定娃娃亲公司违约。5.原审判决认定卢儒婷剩余货款数额错误。卢儒婷向娃娃亲公司支付货款数额是19万元,卢儒婷已经提取了64套商品,价值13440元,剩余货款应该是176560元。综上,请求二审查清事实,依法改判支持娃娃亲公司的上诉请求。        卢儒婷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董金娃、胡佳欢述称,同意娃娃亲公司的上诉请求。        卢儒婷一审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2.判令董金娃、胡佳欢、娃娃亲公司立即退还卢儒婷货款199500元,保证金1万元,共计209500元;3.判令董金娃、胡佳欢、娃娃亲公司按人民银行工行拆借款15.6%利率给付占用该款的利息(现暂定653464.00元),按人民银行工行拆借款15.6%利率给付占用该款的利息自2021年4月11日至全部款项给付完毕时止;3.判令董金娃、胡佳欢、娃娃亲公司负连带给付义务;4.诉讼费由董金娃、胡佳欢、娃娃亲公司承担。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查明:董金娃与胡佳欢系夫妻关系。娃娃亲公司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胡佳欢系娃娃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金娃系娃娃亲公司的监事。本案所涉迪菲秀品牌面膜系娃娃亲公司申请注册商标,由广州柏俐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代加工的产品。卢儒婷兼职从事微商工作,于2019年4月与董金娃达成口头买卖协议,娃娃亲公司为卢儒婷提供迪菲秀品牌的面膜,并且为该面膜做大规模的宣传包括6月份新品启动现场50家新闻媒体源、100家媒体渠道及百度的推广,提供迪菲秀公众号及引流的系统,可以获得大量的客流量来关注、购买此面膜,约定卢儒婷享受最低价格210元/套,娃娃亲公司建有云仓,直接走系统399元,卢儒婷无需存货,由迪菲秀小程序代发。娃娃亲公司公约约定禁止乱价,发现者扣除保证金及库存。2019年4月11日,卢儒婷向董金娃的账户内一次汇入共计19万元(含保证金1万元),卢儒婷汇款购买迪菲秀面膜950套。董金娃收到上款后交到娃娃亲公司。此时,香港迪菲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尚未成立。卢儒婷对所购买的面膜用微信小程序发到朋友圈,如果有人购买直接进入小程序进行购买。因董金娃在快手直播间出卖的同款面膜价格为49.90元/套,导致卢儒婷卖出17套后无客户无法销售,迪菲秀云仓中尚存886套。庭审中。卢儒婷主张尚存927套,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卢儒婷自认20300元系与董金娃作减肥产品的货款。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卢儒婷是否与董金娃、胡佳欢、娃娃亲公司存在口头买卖合同,应否予以解除;2.董金娃、胡佳欢、娃娃亲公司应否返还卢儒婷尚存货款及保证金;3.董金娃、胡佳欢、娃娃亲公司应否承担连带给付责任;4.卢儒婷请求的占用购货款及保证金的利息应如何计算。(一)卢儒婷与娃娃亲公司存在迪菲秀面膜口头买卖合同。虽然卢儒婷与董金娃微信联系达成迪菲秀面膜买卖口头协议,但是迪菲秀面膜系娃娃亲公司注册的产品,且董金娃系娃娃亲公司的监事,故卢儒婷与娃娃亲公司存在口头买卖合同。因本案案件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适用之前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卢儒婷与娃娃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在卢儒婷出卖迪菲秀面膜过程中,因董金娃在快手直播间出卖的同款面膜价格为49.90元/套,导致卢儒婷在娃娃亲公司购买的迪菲秀面膜无客户无法销售,属于娃娃亲公司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卢儒婷请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二)娃娃亲公司应当返还卢儒婷尚存货款及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娃娃亲公司应当返还卢儒婷购货款及保证金并赔偿损失。因娃娃亲公司平台中显示卢儒婷的存货为886套,故中的请求的购货款应予支持181860元(866套×210元/套)。卢儒婷主张在娃娃亲公司尚有存货927套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董金娃并非合同向对方,故董金娃不应承担返还责任。(三)董金娃、胡佳欢不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董金娃并非合同的保证人,故董金娃不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娃娃亲公司系胡佳欢自人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胡佳欢应当对娃娃亲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卢儒婷请求胡佳欢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四)卢儒婷请求的占用购货款及保证金的利息自起诉之日(2019年12月3日)起按2019年11月份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五)卢儒婷主张的20300元系与董金娃作减肥产品的货款,卢儒婷应另案主张权利。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主文:一、解除卢儒婷与娃娃亲公司之间的迪菲秀面膜买卖合同;二、娃娃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卢儒婷购货款181860元;三、娃娃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卢儒婷损失(损失按本金181860元,按2019年11月份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3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四、驳回卢儒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42元,由娃娃亲公司负担。        本院审理过程中,针对争议事实,娃娃亲公司提交董金娃在快手直播平台网络销售面膜的后台数据3页,证明卢儒婷在原审提交的关于董金娃在网络销售的产品、单价与董金娃实际销售情况不一致。卢儒婷质证称,娃娃亲公司可以随时改动平台信息,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董金娃、胡佳欢对证据无异议。卢儒婷提交网络视频截图1份及截图时录制的视频资料,证明娃娃亲公司在销售产品。娃娃亲公司质证称,视频是真实的,但截图的时间可以自己设置,截图内容不真实,与现在平台显示的内容不一致。董金娃、胡佳欢质证意见与娃娃亲公司质证意见一致。        对于娃娃亲公司提交的后台数据,不能证实卢儒婷在原审时提交的证据虚假,不予采信。关于卢儒婷提交的截图,虽然娃娃亲公司及董金娃、胡佳欢均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有视频资料佐证,予以采信。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卢儒婷与娃娃亲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娃娃亲公司上诉主张卢儒婷原审提交的董金娃网络销售“迪菲秀产品”视频截图不真实,不存在以49.90元为零售价同时拍一发十的销售方式的问题。对此,娃娃亲公司虽然在二审上中提交了证据进行反驳,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卢儒婷提交的证据虚假,且二审中,卢儒婷提交了截图时的视频资料加以佐证,娃娃亲公司对于卢儒婷提交的补强证据未提出异议,故原审采信卢儒婷提交的证据并无不当之处,娃娃亲公司此项上诉主张缺乏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娃娃亲公司上诉主张《公约》不属于合同条款,对于代理商没有约束力,不能以个别代理商的销售行为认定娃娃亲公司违约而判决解除合同的问题。因《公约》系娃娃亲公司制定,由娃娃亲公司人员发送至网络微信群中,公开告知群内人员,卢儒婷系通过此种方式得知《公约》内容,故《公约》具有向群内人员广而告之的特点,能够认定该公约对群内人员有普遍的约束力。娃娃亲公司否认《公约》对代理商具有约束力与其自己的行为相悖。原审依据《公约》内容,认定娃娃亲公司违反了与卢儒婷的合同约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娃娃亲公司主张董金娃的销售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的问题。基于娃娃亲公司系胡佳欢一人独资公司以及董金娃与胡佳欢系夫妻关系的特殊性,显然难以区分董金娃的销售行为个人行为还是公司行为,娃娃亲公司对于其此项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娃娃亲公司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退一步讲,即便董金娃的销售行为是个人行为,娃娃亲公司对于个别代理商的销售行为也应当负有管理、整顿的职能,以便于其他代理商的销售能够合法有序开展,娃娃亲公司主张其没有违约行为显然不能成立。        应当说,本案的买卖合同并非简单的商品买卖合同,其中包含了很多附随义务,包括《公约》,包括产品的宣传,包括销售引流系统等等。娃娃亲公司不仅没有完全遵守《公约》约定,管理、约束公司产品销售的秩序,对于合同约定的其他附随义务是否完全履行,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基于此点及前述几点,合同应当判决解除,娃娃亲公司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原审判决认定的损失数额。原审判决存在计算错误。卢儒婷二审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娃娃亲公司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216元,由吉林省娃娃亲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宇审判员    毕雪松审判员    丛军霞二Ο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楠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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