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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橙、唐志龙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11执8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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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11执82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胡橙、唐志龙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胡橙;唐志龙;周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11执822号之一移送单位: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橙,男,1993年4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唐志龙,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周虎,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胡橙、唐志龙、周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0)湘0211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橙、唐志龙、周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胡橙、唐志龙、周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日、2021年6月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周虎名下车牌号为湘C×××××车辆一台,经核实,该车辆已经不在被执行人周虎名下。于2021年4月12日到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存情况,于2021年4月13日、4月25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保险购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周虎与陈佩共有一套位于易俗河镇杨柳中路西侧天一家园12栋2单元2-1603号房屋一套,并将这套房屋查封,因案外人周华湘、郭春莲、陈佩提出执行异议,我院作出(2021)湘0211执异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周虎、异议人陈佩名下位于易俗河镇杨柳中路西侧天一家园12栋2单元2-1603号房屋的执行。2021年9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橙、唐志龙、周虎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9.2562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409.2562万元债权及后续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祥 宇审 判 员 刘  昀审 判 员 张 轶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实习李根书 记 员 孔 维 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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