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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伟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8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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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8152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伟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伟军;文静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8152号原告:湖南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街道新山社区春城万象广场6栋401、402、403、405号。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中,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文伟军,男,196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文静,女,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湖南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文伟军、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湖南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未缴纳),由原告湖南春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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