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姜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41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418号
  • 案件名称

    姜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姜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418号被执行人:姜某某,女户籍地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姜某某刑事罚金及退赔犯罪所得赃款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辽0603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姜某某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及退赔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共计90万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罚金及退赃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二、2021年4月2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7月2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信息,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四、2021年8月31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占华执行员  连旭东执行员  李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廉皓翔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