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汉东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03执3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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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3执3303号案件名称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汉东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汉东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03执3303号申请执行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汉东,男,汉族,1964年6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303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汉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汉东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汉东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汉东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61332.9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支付其欠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安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相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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