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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游、周江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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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691号
  • 案件名称

    李游、周江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游;周江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691号原告:李游,男,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被告:周江运,男,汉族,1978年6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游与被告周江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江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江运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游撤回对被告周江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游自愿承担。审判员  吴珉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国祥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1)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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