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游、周江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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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691号案件名称
李游、周江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游;周江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691号原告:李游,男,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株洲市荷塘区。被告:周江运,男,汉族,1978年6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游与被告周江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江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江运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游撤回对被告周江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游自愿承担。审判员 吴珉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国祥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1)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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