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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德明、张仕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922执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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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922执1113号
  • 案件名称

    殷德明、张仕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殷德明;张仕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922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殷德明,男,汉族,1964年5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被执行人:张仕军,男,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本院在执行殷德明与张仕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1、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到位。2、通过多次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3、通过南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登记信息。4、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5、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川1922民初2475号的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雷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李季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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