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造成、郭军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33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3347号案件名称
吴造成、郭军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吴造成;郭军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3347号原告:吴造成,男,1954年11月4日生,汉族,晋州市人,现住该村。被告:郭军乐,男,1980年11月04日生,汉族,晋州市人。原告吴造成与被告郭军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造成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造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造成负担。审判员 赵韶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鸣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