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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江兴盛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田红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625民初1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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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民初1018号
  • 案件名称

    印江兴盛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田红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印江兴盛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田红进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625民初1018号原告:印江兴盛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胡再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林,贵州司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阿玲,贵州司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红进,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印江兴盛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红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印江兴盛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印江兴盛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田红进系办案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江兴盛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2元,已减半收取计516元,由原告印江兴盛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代方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 轩书 记 员 张纳川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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