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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军、杨海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22民初3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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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22民初3612号
  • 案件名称

    何建军、杨海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何建军;杨海宁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22民初3612号原告:何建军,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被告:杨海宁,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军与被告杨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建军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焰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储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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