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军、杨海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22民初3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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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2民初3612号案件名称
何建军、杨海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何建军;杨海宁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22民初3612号原告:何建军,男,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被告:杨海宁,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建军与被告杨海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建军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焰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储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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