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陈国桂,周关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7民初4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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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民初4135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陈国桂,周关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陈国桂;周关兵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7民初4135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住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广东中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21174556B。负责人:蒋文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全兵(系特别授权),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职工。被告:周关兵,男,1979年2月9日生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陈国桂,女,1987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与被告周关兵、陈国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交纳288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丁 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祥华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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