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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922民初26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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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民初2654号
  • 案件名称

    卞某、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卞某;王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922民初2654号原告:卞某,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彰武县建设街社区职工,住辽宁省彰武县。被告:王某,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蒙古族,中共彰武县委办公室(机要室)职工,住辽宁省彰武县。原告卞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与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共同债务共同偿还;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孩叫王钰棋,现年19岁,结婚初期感情尚好,于2016年开始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主要因为被告工资4000多元,每月只给原告几百元生活费,其余不知去向,近日又因孩子上大学被告不支付孩子的学费、生活费等发生争吵,现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共同财产:1.坐落于彰武县建设路房产住宅楼3单元303房产1件,价值150000元;2.尼桑牌轿车(车牌号:辽A×××××),价值90000元;3.住房公积金62000元。共同债务:欠卞小玲40000元。原告要求将房产判令给原告,40000元债务归原告偿还,车和住房公积金归被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卞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1.坐落于彰武县建设路房产住宅楼3单元303(彰房证字第05-09-03622号)1户、卞某在阜新银行存款20000元,归原告卞某所有;2.东风日产“尼桑”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辽A×××××)1辆、王某住房公积金62000元、中脉投资剩余产品归被告王某所有;三、夫妻共同债务:1.欠卞小玲40000元,由原告卞某负责偿还;2.欠王金福10000元、车贷6668元,由被告王某负责偿还;四、被告王某负责婚生女王钰棋大学一、二年所有费用;原告卞某负责婚生女王钰棋大学三、四所有费用。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31元,减半收取365.5元,由原告卞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赛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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