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某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藏0127执8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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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127执84号之一案件名称
吾某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墨竹工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吾某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藏0127执84号之一被执行人:吾某,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人,户籍地西藏拉萨市墨竹工卡县。 本院在执行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吾某罚金一案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吾某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吾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墨竹工卡县工卡路营业所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旺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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