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淼、吕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304民初25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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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04民初2564号之一案件名称
高淼、吕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淄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高淼;吕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04民初256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高淼,男,1982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吕玲,女,1984年4月28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解除保全申请人高淼与被申请人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鲁0304民初2564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吕玲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高淼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吕玲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高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吕玲采取的保全措施。审 判 员 徐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聂元元书 记 员 李雪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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