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湘利包装有限公司、武冈市法新豆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10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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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10337号案件名称
长沙湘利包装有限公司、武冈市法新豆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长沙湘利包装有限公司;武冈市法新豆业有限责任公司;吕爱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10337号申请人:长沙湘利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仙人市村东冲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722573484H。法定代表人:黎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权,湖南回归线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被申请人:武冈市法新豆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工业园新铺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MA4P8ANL6G。法定代表人:吕爱华。被申请人:吕爱斌,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申请人长沙湘利包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冈市法新豆业有限责任公司、吕爱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湘利包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冈市法新豆业有限责任公司、吕爱斌银行存款19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长沙湘利包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湘利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冈市法新豆业有限责任公司、吕爱斌银行存款19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饶汝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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