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邵某等郑某、任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8执386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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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8执386号之四案件名称
曹某、邵某等郑某、任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曹某;邵某;郑某;任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8执38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曹某,运城市人。被执行人:邵某,夏县庙前镇张郭店村。被执行人:郑某,夏县人。被执行人:任某,夏县太三路夏中小区后院0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邵某、郑某、任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郑某银行账户内存款,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被执行人郑某工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郑某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程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高强书 记 员 柴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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