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峰峰矿区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杜连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06财保1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06财保133号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矿区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杜连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矿区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杜连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6财保133号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临水镇临水村。法定代表人:杨运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庆红,女,汉族,1972年5月29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杜连新,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住邯郸市峰峰矿区。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杜连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杜连新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董庆红自愿以其名下银行存款600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董庆红名下银行存款6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杜连新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爱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翠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黄信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7308号 下一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付姣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60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