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国祥、王敏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申1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申142号
  • 案件名称

    王国祥、王敏锋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国祥;王敏锋;宋其林;杨其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申14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国祥,男,1961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哲,江苏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敏锋,女,195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涛,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宋其林,自然情况不明。原审被告:杨其林,男,1955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再审申请人王国祥因与被申请人王敏锋及原审被告宋其林、杨其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3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国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姜 国审判员 季明丽审判员 许银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梦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