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迁、周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5民初76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7670号案件名称
张迁、周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迁;周鹏;汤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民初7670号原告:张迁,男,汉族,1995年9月21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尚军,湖南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鹏,男,汉族,1993年8月2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汤磊,女,汉族,1996年6月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婷婷,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嘉,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迁与被告周鹏、汤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张迁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迁撤诉。案件受理费3,06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534元,由原告张迁承担。审 判 员 许洪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易瑞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