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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展崇、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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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1910号
  • 案件名称

    方展崇、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方展崇;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德隆胜百货商场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知民终19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展崇,男,194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办黄峰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史瑞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桂强,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德隆胜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奇大道中15号首层之一。法定代表人:何文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作亮,中山颖联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上诉人方展崇因与上诉人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美特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德隆胜百货商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隆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方展崇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完全不清,事实上是在为侵权行为提供掩护。方展崇研发电压力锅可调式排气卸压技术,耗时十余年,研发费用高达10万元以上。方展崇自2012年起进行维权,为此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艾美特公司通过侵权行为获得了巨大利益。艾美特公司辩称:同一个发明构思下,可以有多个技术方案。方展崇就同一个发明构思已提起过多次诉讼。德隆胜公司辩称:其基于CN2003201178598号专利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艾美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发回重审或改判艾美特公司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事实与理由:艾美特公司制造、销售的压力锅(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号为ZL201120118902.7、名称为“电压力锅可调式卸压阀”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针对艾美特公司的上诉,方展崇未作答辩。针对艾美特公司的上诉,德隆胜公司未陈述意见。德隆胜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发回重审或改判德隆胜公司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事实与理由:德隆胜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德隆胜公司早已停止了销售行为,原审判决德隆胜公司赔偿2万元缺乏依据。针对德隆胜公司的上诉,方展崇未作答辩。针对德隆胜公司的上诉,艾美特公司未陈述意见。方展崇于2020年2月2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艾美特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德隆胜公司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2.艾美特公司、德隆胜公司销毁所有库存的产品以及专门用于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及设备;3.艾美特公司、德隆胜公司赔偿方展崇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艾美特公司承担其中的90万元,德隆胜公司承担其中的10万元。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艾美特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德隆胜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亦不能成立,艾美特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以及德隆胜公司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均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原审法院判决:艾美特公司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9万元,德隆胜公司停止侵害涉案专利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本院审理查明:本案原审判决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第517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施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本案中,方展崇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裁定驳回方展崇的起诉。如果有证据证明宣告该有关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方展崇可以另行提起侵权诉讼。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施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方展崇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方展崇。方展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佛山市顺德区德隆胜百货商场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分别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岑宏宇审 判 员 陈瑞子审 判 员 孔立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白宇书 记 员 谢思琳裁判要点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910号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岑宏宇审判员:陈瑞子、孔立明法官助理:刘白宇书记员:谢思琳裁判日期2021年9月27日涉案专利“电压力锅可调式卸压阀”实用新型专利(ZL201120118902.7)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权;宣告无效;驳回起诉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展崇;上诉人(原审被告):艾美特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德隆胜百货商场有限公司。裁判结果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方展崇的起诉。涉案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施行)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法律问题侵权诉讼中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应如何处理?裁判观点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所提起的起诉。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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