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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辉旺钢化玻璃厂、邓自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899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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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899号之三
  • 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辉旺钢化玻璃厂、邓自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辉旺钢化玻璃厂;邓自立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8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辉旺钢化玻璃厂。被执行人邓自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湘0103民初3398号,向被执行人邓自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自立,但被执行人邓自立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自立银行存款72885.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益审 判 员 周卫红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颖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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