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辉旺钢化玻璃厂、邓自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899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899号之三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辉旺钢化玻璃厂、邓自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辉旺钢化玻璃厂;邓自立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89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辉旺钢化玻璃厂。被执行人邓自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湘0103民初3398号,向被执行人邓自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自立,但被执行人邓自立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自立银行存款72885.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益审 判 员 周卫红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颖健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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