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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林、曲昭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92执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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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2执352号
  • 案件名称

    王先林、曲昭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先林;曲昭阳;杨晓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9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王先林,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被执行人:曲昭阳,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被执行人:杨晓彦,女,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长兴岛经济区。申请执行人王先林与被执行人曲昭阳、杨晓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了(2020)辽0292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一、给付王先林借款本金7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申请执行费950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于2021年6月1日发起网络查询。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曲昭阳名下的坐落于大连长兴岛经济区XX路XX号XX花园X号X单元X层X号(权证号:201XXX89,建筑面积:101.28平方米),期限为三年。于2021年7月19日限制被执行人曲昭阳、杨晓彦高消费。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叶辉审 判 员 刘文帅审 判 员 贾宏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雪松书 记 员 贾晓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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