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革、杨运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初3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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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初3146号案件名称
刘文革、杨运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文革;杨运文;刘小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初3146号原告:刘文革,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友佳,男,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运文,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被告:刘小菊,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原告刘文革与被告杨运文、刘小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9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以一些证据无法及时调取,需时间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革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文革承担。审 判 员 杨 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罗春梅代理书记员 杨丽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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