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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金铭制管有限公司、徐州建邺混凝土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321财保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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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财保321号
  • 案件名称

    徐州金铭制管有限公司、徐州建邺混凝土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徐州金铭制管有限公司;徐州建邺混凝土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财保321号申请人:徐州金铭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杨屯镇昭阳大道西800米北侧。法定代表人:翟倩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徐州建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丰徐公路华山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翟允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徐州金铭制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建邺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拟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徐州金铭制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建邺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775869.6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金铭制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建邺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775869.6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姜晓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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