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钦、王爱清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707财保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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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7财保143号案件名称
李大钦、王爱清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大钦;王爱清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7财保143号申请人:李大钦,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安,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申请人:王爱清,男,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人李大钦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爱清驾驶的车牌号为苏Gxxx进行保全(保全金额3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爱清驾驶的车牌号为苏G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进行车辆权属变更、设定担保等处分行为。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李大钦预交(已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 判 员 王穆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李文兰书 记 员 郑智仁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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