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馥华、赵朋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1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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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1222号案件名称
孙馥华、赵朋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孙馥华;赵朋;东海县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孙馥华,女性,住东海县牛山街道。申请执行人:赵朋,男性,住东海县牛山街道。被执行人:东海县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李埝乡驻地。法定代表人:王琪顺。申请人孙馥华、赵朋与被执行人东海县锦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722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4100.00元。申请执行人的上述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2、本院限制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已被常熟法院冻结扣划,不动产被其他法院首查封(本院对其轮候查封)。地下储藏室被本院依法查封,并依法启动拍卖程序,一拍、二拍均流拍,本院依法征询部分案件当事人(该小区业主),均表示不愿意购买地下储藏室。地下储藏室受众范围较小,且小区业主不愿意竞买,为无益拍卖。本院后续将依法查找被执行人是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与申请人谈话,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他相关不动产依法处置完毕后再分配相关款项。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桂林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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