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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忠秋、王玉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1执1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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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1328号
  • 案件名称

    田忠秋、王玉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田忠秋;王玉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1执1328号申请执行人:田忠秋,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华东路25-15号。被执行人:王玉敏,女,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蛟河市长安街道河北街60-1-14号。申请执行人田忠秋与被执行人王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吉0281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玉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田忠秋借款本金115.6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以6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5日止;以11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6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以112.8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以115.6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上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115.6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上利息扣除王玉敏以偿还利息10万元)。二、驳回原告田忠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9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292元,由被告王玉敏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田忠秋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玉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412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王玉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王玉敏名下暂无足额存款、暂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证券数据、保险信息、工商注册信息。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王玉敏于2021年10月8日前给付150000.00元,自2022年起,每年10月30日前给付100000.00元至付清时止。二、如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1292.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申请执行费14123.00艳由被执行人王玉敏负担。”本院认为,因执行期限较长且同意终结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执13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君审判员 赵宏国审判员 张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鲍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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