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小胜张某、侯绪申侯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48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482号
  • 案件名称

    张小胜张某、侯绪申侯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运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小胜张某;侯绪申侯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胜张某,现住山西省闻喜县,现住山西省闻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绪申侯某。        上诉人张小胜张某因与被上诉人侯绪申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3民初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小胜张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小胜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小胜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张小胜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国强审判员    毛松伟审判员    路志杰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