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胜张某、侯绪申侯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4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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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482号案件名称
张小胜张某、侯绪申侯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运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小胜张某;侯绪申侯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民终24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胜张某,现住山西省闻喜县,现住山西省闻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绪申侯某。 上诉人张小胜张某因与被上诉人侯绪申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3民初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小胜张某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小胜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小胜张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张小胜张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国强审判员 毛松伟审判员 路志杰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甜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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