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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春明、郭春喜等董伍妹、周飞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02执4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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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02执4207号
  • 案件名称

    郭春明、郭春喜等董伍妹、周飞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郭春明;郭春喜;董伍妹;周飞茶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02执4207号 申请执行人:郭春明,男,1976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郭春喜,男,1974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董伍妹,男,1959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周飞茶,女,1960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春明、郭春喜与被执行人董伍妹、周飞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02执4207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高明 审判员阮君 审判员于颖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吴雨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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