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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平、潘小平等没收财产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异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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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异153号
  • 案件名称

    文平、潘小平等没收财产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崇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文平;潘小平;方利军
  • 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异153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文平,女,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移送执行部门:崇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潘小平,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潘小平,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方利军,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潘小平、潘小平、方利军罚金、没收财产、处置账款赃物一案中,利害关系人文平不服本院查封、腾退位于崇州市的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10184001001xxx00050027;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崇州市不动产权第0××9号/川(2017)崇州市不动产权第0××0号】,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文平称,涉案房屋系与潘小平的夫妻共同财产,现文平对涉案执行依据(2020)川0184刑初第212号刑事判决不服,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同时文平上有两位老人、下有两位未成年人都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故法院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腾退的执行行为不恰当,同时未考虑被执行人家里的实际困难,没有贯彻善意执行的理念。请求立即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查封、腾退的执行行为。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潘小平、潘小平、方利军罚金、没收财产、处置账款赃物一案中,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川0184执590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了涉案房屋,并在涉案房屋处张贴了关于查封、腾退涉案房屋的公告。另查明,涉案房屋现登记在文平、潘小平名下,属二人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上述事实,有本院(2021)川0184执590号执行裁定书、公告、房屋信息摘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本案中,本院查封、执行被执行人潘小平与文平共有房屋符合上述规定,且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的情形下才能中止执行,而本案中共有人未提起析产诉讼且申请执行人也未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故文平已其作为涉案房屋共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涉案房屋的理由不成立;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规定,文平以周红已就涉案判决申请再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的理由不成立。综上,本院作出的对涉案房屋进行查封、腾退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文平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文平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文军审 判 员 羊 虎审 判 员 李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 月书 记 员 钟 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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